(1)政府资助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资金;
(2)国内外组织、个人捐赠;
(3)会费;
(4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5)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29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30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31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32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33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34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财务审计。
第35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36条 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6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37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38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,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。
第7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39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40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。
第41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42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43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8章 附则
第44条 本会会徽采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。
第45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18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46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。
第47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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